
公告日期:2019-07-24
公告编号:2019-020
证券代码:870196 证券简称:宝生动力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红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邹银辉、成世鸿、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 月 10 日,原告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 102288 元
公告编号:2019-020
及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2%予以计算)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 102288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偿之
日止,按月利率 2%予以计算)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律师费
3.诉讼依据:双方签订《购销合同》,送货单,被告因资金困难,没有向原
告支付货款。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3 月 30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2072 民初
11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288元
及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2%予以计算);
2、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2000
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
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86 元,减半收取 1293 元,保全费 1020 元,合计 2313
元,由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焯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被告接受一审判决,积极调整公司经营战略,妥善处理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20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上诉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相应款项,存在一定流动性风险,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2072 民初 1165 号
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