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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24 17:09:30 股吧网页版
宝生动力:涉及诉讼公告(补发)(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24



公告编号:2019-020

证券代码:870196 证券简称:宝生动力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2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红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邹银辉、成世鸿、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 月 10 日,原告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

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 102288 元

公告编号:2019-020

及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2%予以计算)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货款 102288 元及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偿之

日止,按月利率 2%予以计算)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律师费

3.诉讼依据:双方签订《购销合同》,送货单,被告因资金困难,没有向原

告支付货款。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3 月 30 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2072 民初

11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288元

及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2%予以计算);

2、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2000

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

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86 元,减半收取 1293 元,保全费 1020 元,合计 2313

元,由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焯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被告接受一审判决,积极调整公司经营战略,妥善处理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9-020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上诉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相应款项,存在一定流动性风险,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 2072 民初 1165 号

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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