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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7-24 17:10:50 股吧网页版
宝生动力:涉及诉讼公告(补发)(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7-24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870196 证券简称:宝生动力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森源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谢飞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付广花、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张青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19-021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1 月 16 日,原告深圳市森源达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34119.46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034119.46 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依据:双方签订《购销合同》,送货单,被告因资金困难,没有向原
告支付货款。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 年 1 月 16 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0306 执
9937 号、(2019)粤 0306 执 9938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森源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焯、张青华、宝生公司共同确认被
告宝生公司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1034119.46 元。
二、原、被告各方一致同意被告宝生公司分 7 期支付上述货款人民币 1034119.46
元。

第一期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 134119.46 元;

第二期至第七期自 2019 年 5 月起至 10 月止,每月 26 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
150000 元。
三.被告张青华、姚焯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若三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可就人民币 1034119.46
元中未付的全部剩余款项及其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
1034119.46 元中未付的全部剩余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的 1.5 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

公告编号:2019-021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 14107 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 7053.5 元,由被告自愿
承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积极调整公司经营战略,妥善处理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上诉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相应款项,存在一定流动性风险,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粤 0306 民初 2301 号

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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