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4
公告编号:2019-023
证券代码:870196 证券简称:宝生动力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6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德田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爱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文林、胡枝柳、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2 月 13 日,原告河北德田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
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
公告编号:2019-023
300748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拖欠的货款 300748 元整;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 300748 元为基
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75%的标准,自 2018 年 1 月 23 日起算,暂计算
至 2019 年 2 月 14 日金额伟 15158.53 元,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 诉讼依据:双方签订《购销合同》,送货单,被告因资金困难,没有向原告支
付货款。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6月25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德田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 300748 元;
二、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德田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利息(以人民币 300748 元为基数,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 2018 年 2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019 元,保全费人民币 2100 元,均由被告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积极调整公司经营战略,妥善处理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上诉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19-023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可能需要支付相应款项,存在一定流动性风险,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 0306 民初 4286 号《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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