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4
公告编号:2019-024
证券代码:870196 证券简称:宝生动力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否
执行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 2072 民初 1165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6 月 21 日
案号:(2019)粤 2072 执 611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姚焯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
执行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 2072 民初 1165 号
立案时间:2019 年 6 月 21 日
公告编号:2019-024
案号:(2019)粤 2072 执 611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288元
及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2%予以计算);
2、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品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2000
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
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86 元,减半收取 1293 元,保全费 1020 元,合计 2313
元,由被告深圳市宝生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姚焯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公司声誉,将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保护具有不利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姚焯先生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公告编号:2019-024
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等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职资格,如果其不能尽快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需及时组织改选或另聘,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及姚焯先生知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事项后,积极协调处理各方关系,并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尽快向法院申请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除失信的负面影响,同时努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在此之前其亦未发现公司及其本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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