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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20:50:28 股吧网页版
倍益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证券代码:870199 证券简称:倍益康 公告编号:2025-084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及《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锁定股份期限内不得转让;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 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五)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44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形式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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