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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20:50:29 股吧网页版
倍益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本细则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完善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的治理制度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2/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及任职资格,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工作组主要由公司负责人事、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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