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3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汉坤(证)字[2016]第B151221-O-2
致: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氢动益维”)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氢动益维的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氢动益维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提供法律服务,并已于2016年8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汉坤(证)字[2016]第B151221-O”的《关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了编号为“汉坤(证)字[2016]第B151221-O-1”的《关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现根据于2016年11月23日收到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关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第二次反馈意见》的要求再次履行了审慎核查的义务,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氢动益维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其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其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其自身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氢动益维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氢动益维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进行了询问。该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氢动益维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亦构成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基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我们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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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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