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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0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氢动益维: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04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炜衡证字(2017)第ZG17111号

致: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对会议召开和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备文件公告及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7年4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3日(星期三)上午9:00至12: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莱锦文化创意产业园CF28座公司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2017年 4月 28 日,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查验,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

份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董事长宋一凡女士因故不能到会,由董事宋一凡、李维、孙静晔共同推举董事王天慧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王天慧女士主持的董事人数已过半数。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王天慧女士主持。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现行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6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2016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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