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1-16
关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第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司《关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主办券商”)组织了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氢动益维”或“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贵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所有提及的问题逐项予以落实并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已补充相应附件;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相应补充。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北京氢动益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转让说明书”或“说明书”)释义一致。
公司;(2)若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且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请论证说明“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3)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是否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4)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且最近两年及一期持续亏损,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是否持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50%”;(5)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是否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部发布的《关于负面清单相关事项的审查标准》的规定:“三、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执行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四、科技创新类公司的各期主营业务收入中,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业务收入占比应不低于50%。未达到标准的,应执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相关要求。”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3版)中“2新一代信息技
参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征求意见稿),“2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2.3高端软件和新兴信息服务产业”之“2.3.2信息技术服务”显示,“大数据应用服务,利用分布式并行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海量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应用于实际的生产生活中”;“8数字创意产业”之“8.1数字文化创意”之“8.1.2数字文化体育娱乐产业”显示,“主要包括依托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等新兴媒体进行传播的数字化音乐、动漫、影视、游戏、演出和体育活动、网络广告、移动多媒体等的设计(开发)制作活动。”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移动互联网数字化营销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大数据分析、行业数据研究报告、消费者画像描述、传播数据效果分析、互联网品牌管理、互联网数字营销及移动精准营销、互联网媒体关系管理、品牌声誉监测分析等。公司提供服务使用的核心技术主要包括互联网海量信息采集技术、基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的海量信息挖掘算法的应用技术、分布式海量数据存储及全文检索系统、基于移动互联网人群画像的数据模型、移动互联网多维度用户画像模型、精准人群定向投放技术等大数据分析与应用技术,上述核心技术主要为公司自主研发或委托无锡源清智库科技有限公司研发。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规定,公司所属行业属于“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公司属于大类“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子类“I6490其他互联网服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大类“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子类“I6490其他互联网服务”。根据公司从事业务的细分市场领域来看,公司归属于移动互联网营销行业。
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依托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等新兴媒体提供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数字文化内容服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
综上,公司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
(2)若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且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请论证说明“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1-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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