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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1 18:55:03 股吧网页版
微网通联: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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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之决议,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东
区 10 号院 10 号楼 4 层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
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 12 名股东,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365,224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福连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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