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03 18:16:16 股吧网页版
微网通联: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0213 证券简称:微网通联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0 月 3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部
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微网通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报备。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并提出豁免披露的充分依据。豁免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应于申报预约披露日期的同时申请;豁免临时公告披露的,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文件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通过报送端的电子化预约功能协助公司完成披露时间的预约。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于原预约披露日5个交易日前通过报送端进行修改;在5个交易日内需要变更预约披露时间的,公司还应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的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