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1197号
致: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申朴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朴信息”或“公司”)委托,指派陈明律师、冯凡涛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申朴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
(三)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51,265,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7 人,持有表决权数51,265,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监事会相关公告内容中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265,202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265,202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265,202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265,202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2025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265,202 万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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