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08
关于
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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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3]第 019 号
致: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同意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10:00 召开公
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2、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深圳骄阳视觉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方式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上午 10:00 在深圳福
田区田面设计之都 5 栋 2A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晶先生主持,并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6,998,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99%。
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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