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4
证券代码:870227 证券简称:民兴生物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河南民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召开的2025年11月24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南民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民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实行下列议事原则:
(一)整体负责的原则。监事会全体监事应站在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向全体股东和职工负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法定出席人数的原则。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全体监事的过半数以上。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及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多数通过有效的原则。监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无条件执行决议的原则。缺席监事和出席会议的监事(含持反对意见和弃权的监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公司监事发生《公司章程》前述规定不得担任监事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独立发表意见,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薄册和文件,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九条 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对外泄露公司秘密;
(四)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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