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0233 证券简称:协新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无锡协新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协新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利益,规范无锡协新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无锡协新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风险。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除本公司及
本公司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七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任何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
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当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及财务总监签署的意见。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将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后,转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