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9-04
证券代码:870235 证券简称:英狮体育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英狮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做出二审判决,现经双方协商,
于 2023 年 9 月 1 日签订《承包经营权抵偿债务协议》,使用公司英狮体育公园部
分足球场经营权来抵所欠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债务。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郭振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张玉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4 月 29 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
人润安承接上诉人英狮体育公园内基建工程,合同总价款为 11925566.05 元,合
同约定预付款 10%,施工第二阶段支付 25%。竣工后支付 25%,决算后 6 个月
内支付 37%,剩余 3%作为质保金,质保一年。英狮已向润安累计支付工程款7305339.61 元,后期英狮体育公园运营过程中发现多处工程质量问题,反馈后并未及时处理,包括气膜风道漏水及硬化场地裂痕等,已影响到正常运营,因此英狮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润安于 2021 年 5 月针对此合同提起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2021)京 0105 民初 20135 号判决英狮支付润安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5397 212.62
元,英狮针对此案判决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撒销一审判决,改判英狮公司向润安公司支付了 397 212.62 元或发回重审;
2.由润安公司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对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文付工程价款”的依据没有异议,但该规定适用的前提在于交付后正常使用,建设方系受益方。而润安公司承揽的工程已被相关部门列为违建予以拆除,承揽的工程已不复存在。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本案中,润安公司作为专业施工主体,未在审查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径直施工,对列为违建拆除后末收到工程款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以上润安公司过错比例,望二审法院予以认定。因一审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无效,所涉及利息不应按 10%判定。
2.本案应当发回重审。因润安公司延误工期和未承担质量修复责任的问题,英狮公司在一审中要求减少工程款的请求未予审理,属于程序上严重错误。
3.按国家及北京市对于公共设施建设相关规定,涉及公共安全需严格执行第三方监理验收后方可使用。本案设施未经监理验收,造价相关手续未执行完毕,英狮公司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重新验收。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7 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 月 11 日
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 03 民终 16268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 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民初 20135 号民事判决第一
项;
二、 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5 民初 20135 号民事判决第二
项、第三项;
三、 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北京润安市
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 5016 136. 05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自 2020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及以 381 076.57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自 2020 年 7 月
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四、 驳回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二)执行情况
北京润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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