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0236 证券简称:恒光塑胶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昆山恒光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昆山恒光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 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 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 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
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企业
) 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 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
), 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
的,
均应征得董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
本 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行为,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
三 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
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挂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 可聘
请 法律顾问协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外提供担保之前, 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
分 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 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
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 对外提供担保之后, 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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