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0236 证券简称:恒光塑胶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昆山恒光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保证昆山恒光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 的 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 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 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持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情
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
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 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
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提供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五 )代 理 ;
(六 )租 赁 ;
(七)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 )担 保 ;
(九)管理方面的合同;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许可协议;
(十二) 赠与;
(十三) 债务重组;
(十四)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对于无法
避免 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 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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