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70236 证券简称:恒光塑胶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昆山恒光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恒光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昆 山恒光诺亚塑胶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
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等。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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