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70236 证券简称:恒光塑胶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昆山恒光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股权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交易概况
(一) 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的需求,拟与陈建军先生、陈腾飞先生以及昆山汇型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即公司拟与陈建军先生以及陈腾飞先生共同向昆山汇型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出资,其中本公司出资人民币 500万元,增资后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 62.5%,陈建军出资人民币 140万元,增资后占注册资本的 30%,陈腾飞出资人民币 60 万元, 增资后占注册资本的 7.5%。
(二)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 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 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 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 面价值为准。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5)0649 号),截
止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
86,497,111.47 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34,521,970.54元。
截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标的公司未经审计的期末资产总额为
713,590.02 元,资产净额为 339,060.02 元。
此次购买资产为股权类资产,成交金额为 5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 5.78%,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额的 14.48%。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未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标准,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 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购买股权资产》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为 5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此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 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交易需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信息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六) 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七) 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 交易对方的情况
1、 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昆山汇型佳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淞南东路 68 号 6 号房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淞南东路 68 号 6 号
房
注册资本:100 万元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服务;汽车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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