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26
证券代码:870239 证券简称:巨龙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补发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3 月 12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3 月 10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婧菲、马晓强、崔粉仙、田国庆、李敬成、郝连铭、常忠、刘华山、王永亮、朴文灿、徐利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朴明华、吉林仁佑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全承男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上述申请人入职本公司,先后从事技术、研发、工程等工作岗位,本公司与上述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进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公司经营
困难等原因,自 2020 年 2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本公司未能按时支付申请人工资、
未能按时缴纳五险一金。上述申请人于 2021 年 1 月间以本公司拖欠工资、未按
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积金为由,向本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信,并向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因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如下:
1、申请人张婧菲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补发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76,249.83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 56,192.88 元;(4)补缴五险一金;(5)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2、申请人马晓强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 18,542.14;(3)补缴 2019年至今的公积金;(4)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3、申请人崔粉仙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补发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67,635.32元;(3)支付经济补偿金 49,481.32 元;(4)补缴五险一金;(5)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4、申请人田国庆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 62,976.57 元;(3)补缴五险一金;(4)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5、申请人李敬成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 31,304.51 元;(3)补缴五险一金;(4)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6、申请人郝连铭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 17,998.28 元;(3)补缴五险一金;(4)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7、申请人常忠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 87,450.83 元;(3)补缴五险
一金;(4)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8、申请人刘华山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 82,492.52 元;(3)补缴五险一金;(4)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9、申请人王永亮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 56,396.18 元;(3)补缴五险一金;(4)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10、申请人朴文灿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 36,153.84 元;(3)补缴五险一金;(4)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11、申请人徐利强的请求: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经济补偿金 76,713.01 元;(3)补缴五险一金;(4)支付延期发放工资的滞纳金。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收到延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 2021 年 4
月 14 日作出的延市劳人仲(2021)37 号至 47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结果如下:
(一)张婧菲的仲裁结果:
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21 年 1 月 22 日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资 65,131.59 元;
3、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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