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01
公告编号:2021-030
证券代码:870239 证券简称:巨龙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告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吉林巨龙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因当时公司尚未收到具体执行法律文书,因此公告中未对银行账户冻结的原因进行说明。
近日,公司收到 11 份《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延吉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主要案情如下:
1、(2021)吉 2401 执 2386 号《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延吉市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延吉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主要信息如下:
你公司与田国庆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延市劳人仲(2021)40 号国内仲裁
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国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7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田国庆支付经济补偿金 62,757.30 元;(2)执行费 841 元。
2、(2021)吉 2401 执 2400 号《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延吉市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延吉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主要信息如下:
你公司与常忠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延市劳人仲(2021)43 号国内仲裁裁
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7 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常忠支付经济补偿金 87,450.84 元;(2)执行费 1,212 元。
3、(2021)吉 2401 执 2401 号《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延吉市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延吉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主要信息如下:
你公司与刘华山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延市劳人仲(2021)44 号国内仲裁
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华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7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华山支付经济补偿金 92,804.13 元;(2)执行费 1,292 元。
4、(2021)吉 2401 执 2402 号《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延吉市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延吉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主要信息如下:
你公司与王永亮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延市劳人仲(2021)45 号国内仲裁
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永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7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永亮支付经济补偿金 56,396.18 元;(2)执行费 746 元。
5、(2021)吉 2401 执 2767 号《延吉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延吉市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延吉市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主要信息如下:
你公司与徐利强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延市劳人仲(2021)47 号国内仲裁
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利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2021 年 6 月 7 日
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徐利强支付经济补偿金 76,713.05 元;(2)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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