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4
公告编号:2022-001
证券代码:870239 证券简称:巨龙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永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全承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哲健、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赵明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 年 8 月 2 日,本公司向原告李永刚借款,李永刚通
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第三人赵明东转款 100 万元,同日,本公司向李永刚出
公告编号:2022-001
具借据一张,表明借款金额为 100 万元,还款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1 日,月利率
1.5%,利息每月支付,每月利息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领款人姓名:赵明东。
2019 年 7 月 25 日,本公司与李永刚就之前发生的借款事实再次确认,重新
签订借据,还款日期变更为 2020 年 7 月 24 日,其他基本内容未变。
还款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在向李永刚支付了部分欠息后,未再向李永刚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原告因此把本公司诉至法院。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借款人民币 100 万元整;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本公司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要求欠息部分应按照现行法律标准即年利率15.4%计算。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2 月 23
日作出的(2021)吉 2401 民初 121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
告李永刚借款本金 999,193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起至本息给付完
毕之日止按 LPR 四倍计算)。
如被告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本公司拟提出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2-001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因此案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将对公司资金流动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法院强制执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将加重公司财务负担,加重公司现金流紧张的状况。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地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应对本次诉讼,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1)吉 2401 民初 12130 号《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吉林巨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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