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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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鹏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鹏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鹏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鹏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信达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10:00 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地点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江海涛主持,会议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5,2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
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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