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253 证券简称:鹏源药业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广东鹏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鹏源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鹏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鹏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
及其它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
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则确定的相关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发现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
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
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
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披露季度
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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