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1-20
证券代码:870255 证券简称:福民生物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4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5
第五章附则......6
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芜湖福民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依法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与相关方另行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转让日内提交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取得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
行募集的资金。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要资金的部分,经公司董事会
决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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