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1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70256 证券简称:秦岭旅游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秦岭
旅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
陕 0326 诉前调书 162 号《民事调解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科
公告编号:2024-01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文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7 月 8 日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陕西
八建”)向宝鸡市眉县人民法院起诉讼原告与被告,要求支付太白山天下索道、红河谷神仙岭索道工程尾款。因被告于 2016年8月25日,擅自单方向陕西八建太白山项目部、红河谷项目部发送陕太投发[2016]16 号《关于确定红河谷神仙岭索道和太白山天下索道工程竣工结算计价办法的函》(下称“调差文件”),对天下索道上下站、神仙岭索道上站进行了人工调差,直接导致两项目结算金额增加
23,512,812.62 元。2014 年 8 月 18 日,原告由被告持股的国有独资
公司变更为被告和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汇邦旅业有限公司共
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2015 年 9 月 1 日,原告由陕西太白山(集
团)眉县索道建设有限公司更名为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单方下发调差文件,未告知原告,调差文件形成的时间是在原告引进新股东和更名之后,形成时间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导致原告额外承担了相关费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被告违反《施工合同》约定等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4-013
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人工调差损失 23,512,812.62 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23,512,812.6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2024 年 3 月 29 日,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出具(2024)陕 0326
诉前调书 162 号《民事调解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陕西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天下索道、陕西太白山红河谷森林公园神仙岭索道项目中依据陕太投发[2016]16 号文件所涉及的高寒环境人工调差产生的工程费用23,512,812.62 元。被告承担金额为 15,512,812.62 元;原告承担金额为 800 万元。被告同意代原告向案外人陕西八建履行该 800 万元代偿义务,原告承诺将该 800 万元款项支付至被告且同意为该笔15,512,812.62 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向被告支付 800
万。具体支付方式为:(1)2024 年 3 月 29 日支付 300 万元至被告公
司指定的收款账户;(2)被告向案外人陕西八建清偿完毕该笔23,512,812.62 元人工调差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下余 500 万。若原告为被告向案外人陕西八建代偿应付款项,原告后续不再向被告支付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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