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2-01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七年十月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部于2017年9月28日出具的《关
于龙冈旅游股票发行备案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反馈清单》”)的要求,本所律师就《反馈清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龙冈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承诺和声明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内容如下:
正文
《反馈清单》请主办券商和律师结合发行对象设立的时间,发行对象的权益持有人,工商登记的营业范围、财务报表等信息,就发行对象山东华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熙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为持股平台,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规定进一步发表意见。
反馈回复:
一、山东华泽和西安熙秦基本情况
根据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9月5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
山东华泽的公司章程、西安熙秦合伙协议、西安市工商局浐灞生态区分局于2017
年8月24日出具的合伙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山东华泽和西安熙秦的基本情况如下:
1、山东华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00MA3CGAB16L
名称 山东华泽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管林河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9月5日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东座
2102A室
营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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