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7-26
关于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2)第 445 号
致: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质。本所受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履行见证义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太奇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上午 10 时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冉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555,448 股,
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0.3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4,555,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公司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4,555,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公司2022年财务预算》
表决情况:同意票 14,555,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4,555,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公司2021年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4,555,44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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