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0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夏明科(北京)互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1】136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BEIJING JUNZH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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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华夏明科(北京)互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1】136 号
致:华夏明科(北京)互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夏明科(北京)互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地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夏明科(北京)互联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公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36 号凯旋大厦 B 座 18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高轶群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2,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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