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24
河北地平线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2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0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周洲、王雪晨、邢子琤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未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河北地平线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董艳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魁明、王素满、河北冀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公司与周洲、王雪晨和邢子琤的借款纠纷,前述三人现就该纠纷向法院起诉公司,主张公司偿还相关款项,主张偿还金额本息合计191.03万元。
借款纠纷所涉协议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且协议涉及的款项并未汇入公司账户,公司亦未向周洲、王雪晨和邢子琤三人支付过利息或本金。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52,082元(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0%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2、原告王雪晨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1,041元(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0%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3、原告邢子琤请求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2,64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4,489元(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0%暂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实际主张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4月5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2018)冀0191民初1677号传票、(2018)冀0191民初1678号传票、(2018)冀0191民初1680号传票,定于2019年05月06日09时00分开庭。
2019年5月8日,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1091民初1678号(周洲)、(2018)冀1091民初1677号(王雪晨)、(2018)冀1091民初1680号(邢子琤)。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书(2018)冀1091民初1678号(周洲)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地平线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洲支付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9元,减半收取计7584.5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河北地平线能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级人民法院。
2、2019年5月8日,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冀1091民初1677号(王雪晨)民事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地平线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雪晨支付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