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0276 证券简称:伊司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宁波伊司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伊司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宁波伊司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宁波伊司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
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全国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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