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8
证券代码:870277 证券简称:太康制冷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 年 7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清徐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四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建华、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阎继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景娜、北京市京翰(太原)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3 年 7 月,本公司(以下简称“太康公司”或“公司”)与太原六味斋实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味斋公司”)签订了《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清徐工
业园区制冷系统及冷库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 955 万元,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上述工程的质量和尾款问题发生了纠纷。
2015 年 8 月,本公司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味斋公司向本公
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5 年 10 月,六味斋公司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维修费及其他损失;2015 年 12 月,本公司向清徐县人民法院追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六味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维修费;2016 年初,六味斋公司又向清徐县人民法院追加了反诉请求,要求本公司承担安装 PLC 集中控制系统及增加乙二醇相关费
用;2016 年 3 月 23 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徐沟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2016 年 8 月 10 日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编号为
(2015)清民初字第 1064 号,判决如下:
一、驳回太康公司要求六味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1,432,500.00 元、及截止
2015 年 8 月 10 日的利息 139,460.00 元以及至剩余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要求
六味斋公司支付的维修费 452,645.00 元、支付迟延给付违约金 3,046,927.50 元及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太康公司赔偿六味斋公司维修费用 2,077,200.00 元、工期延误违约金2,034,150.00 元,共计 4,111,350.00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53,745.00 元,由太康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52,086.00
元,由六味斋公司承担 11,980.00 元,太康公司承担 40,106.00 元。
本公司对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编号为(2015)清民初字第 1064 号的民事
判决书判决结果不服,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
求:1.撤销清徐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 1064 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六味斋公司向太康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1,432,500.00 元及利息、支付维修费及违约金;3.改判驳回六味斋公司的诉讼请求;4.改判六味斋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2017 年 4 月 6 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 01 号终 3259 号民事
裁定书,本案发回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重审。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7 月 14 日立案。
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作
出的编号为(2017)晋 0121 民初 10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扣除反诉原告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反诉被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单纯计算的剩余工程款 1,432,500.00 元(含质保金 477,500.00 元)外,反诉被告山西太康制冷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支付反诉原告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 3,179,910.00 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公司对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17)晋 0121 民初 1061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结果不服,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向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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