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
地址 Add: 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 418 号千禧中环金座 19 层
电 话:0351-7739115 邮政编码:030006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
2026 炜衡(太原)008 号
致: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康高科”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太康高科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太康高科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仅供太康高科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定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山
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 14:30 分在山西省太原
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
股份 12,254,5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98.5128%。
经审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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