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0282 证券简称:国信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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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根据担保金额和担保对象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五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以下同)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含为同一债务的其他担保)、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反映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财务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半数以上董事书面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委托或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
(四)公司、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边控的;
(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存在逾期还款记录未消除的;
(六)负有到期未偿债务,金额巨大的;
(七)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八)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九)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十)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十一)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十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十三)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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