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0282 证券简称:国信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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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在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予以回避;
(五)不得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六)关联交易定价应不明显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持依据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损害股东权益,必要时应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企业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企业: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企业。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企业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第九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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