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0282 证券简称:国信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 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国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 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 告。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在期限届满前 10 个转让日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及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停牌或终止挂牌的风险;若面临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
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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