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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19 18:30:40 股吧网页版
山河生态: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9

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

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山河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诀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己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鉴此,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分别公告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上午 9:00 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高
教园区枚皋路 8 号浙大网新(淮安)科技园 11 幢 3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4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

3、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时洪生律师、王飞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股东或授权代表 2 名,实际出席股东或授权代表 2 名,上述人员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5,397,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表诀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赞成票 105,397,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lOO%;反对票 O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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