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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5:33:13 股吧网页版
美厨家居: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0284 证券简称:美厨家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州美厨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美厨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召集并充分行使其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州美厨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 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提供的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财务资助事宜;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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