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70284 证券简称:美厨家居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州美厨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美厨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广州美厨智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制度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三
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回价款),包含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
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开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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