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57 号
关于对草原兴发食品科技(北京)股份
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草原兴发食品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兴发股),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甲 1 号、3 号 2幢 2 层 202-01 室。
王迎宾,时任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25 日 ST 兴发股披露了《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公告》,追溯调整 2022 年的财务数据。调整前 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6,743,979.48 元,调整金额为-3,599,237.94 元,调整后为-10,343,217.42 元,调整比例为-53.37%;调整前 2022 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为 6,822,031.66 元,调整金额为-3,599,237.94 元,调整后为3,222,793.72 元,调整比例为-52.76%。
ST 兴发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 ST 兴发股的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财务负责人
王迎宾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 ST 兴发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王迎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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