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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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快而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快而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江苏快而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
四)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查焰松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到表、身份证明、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5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093,4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4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
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1,093,403 股,赞成 31,093,4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1,093,403 股,赞成 31,093,403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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