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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6 15:33:00 股吧网页版
飞润生物: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公告的补发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6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70288 证券简称:飞润生物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宁波飞润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公告的补发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谢定飞先生于 2024 年 9 月 9 日因病逝世,谢光辉、
谢峰通过依法继承以及家庭财产内部转让方式,直接持有飞日水产 25.0266%股权,同时,谢光辉、谢峰兄弟合计持有飞日控股 100%股权,而飞日控股持有飞日水产 74.9735%股权。因此,谢光辉、谢峰兄弟通过直接与间接方式共同控制飞日水产。另,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及谢峰与谢光辉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股权变更后,二人通过飞日控股及飞日水产共同间接控制飞润生物 38.0200%的股份,对应 18,802,300 股,为飞润生物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由谢定飞、谢光辉变更为谢光辉、谢峰。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 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以及第九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

公告编号:2026-001

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因相关人员对公司收购事项规则理解不透彻,导致上述事项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同日补发相关公告,详见公司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收购报告书》、《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补发)》等公告。

宁波飞润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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