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0289 证券简称:华海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东营华海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东营华海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营华海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东营华海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公开转让期间信息披露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公司股 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做好符合自身实际的信息披露基础上,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系统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 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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