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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8-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厦门维信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8-31


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厦门维信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
SHANGRONGXINLAWFIRM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607
Add:607/FLianheBuilding,No.20ChaowaiStreet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0,P.R.China
电话Tel:010-84195130传真Fax:010-84195135
目 录
释义......7
正文......9
第一章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9
第二章申请人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11
第三章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12
第四章申请人的设立及工商变更......15
第五章申请人的独立性......26
第六章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9
第七章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3
第八章申请人的分支机构......34
第九章申请人的业务......35
第十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6
第十一章申请人的主要财产......48
第十二章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70
第十三章申请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77
第十四章申请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8
第十五章申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81
第十六章申请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83
第十七章申请人的税务......87
第十八章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89
第十九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90
第二十章申请人推荐主办券商的业务资质......91
第二十一章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92
第二十二章结论意见......94
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维信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尚荣信法意字[2016]第45号
致厦门维信创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1998年在北京注册成立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金融、公司、投资、税务、贸易、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在本所为本次申请挂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为施威律师和刘畅律师。
施威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于2014年加入本所,主要从事公司、并购、证券等法律业务。施威律师从业以来参与了若干境内企业在境内上市融资及挂牌项目,在公司、并购、证券等法律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刘畅律师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于2015年加入本所,主要从事公司、金融证券等法律业务。刘畅律师在公司、金融证券等法律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工作期间为多家企业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申请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委派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所颁发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申请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申请人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次申请挂牌的条件、上报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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