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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1 15:39:52 股吧网页版
爱尔家佳: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1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 东 文 康 律 师 事 务 所

山东省·青岛市 市南区 香港中路 61 号甲远洋大厦 B 座 27 层

邮政编码:266071 E-MAIL:WINCON@WINCON.CN

:(0532)85766060 传真:(0532)85786287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春旭律师和张鼎新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0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议案
《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同意公司召开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
eeq.com.cn/)发出了《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020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二〇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长郭
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人,均为 2020 年 4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上述人员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 252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推选的赵玉明、高霖进行计票,公司监事李永岗、周美萍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的相关议案,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情况为:

1、《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回避情况:无。

同意 2520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议案获得通过。

2、《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回避情况: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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