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11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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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春旭律师和张鼎新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18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召
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议案,同意公司召开二〇一
七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8年4月20日,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
neeq.com.cn/)发出了《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2018年5月10日,公司在会议室召开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长郭
焱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人,均为2018年5月7日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上述人员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252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和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由股东推选的王桂刚、吕建勇进行计票,公司监事张安智、周美萍进行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青岛爱尔家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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