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292 证券简称:海山密封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舟山海山机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尚需提交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舟山海山机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程序 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舟山海山机械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之外的具体职权,授予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
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股东依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
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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