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0293 证券简称:雅美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常州雅美特窗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雅美特窗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常州雅美特窗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常州雅美特窗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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