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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17:03:20 股吧网页版
盈达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盈达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盈达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盈达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盈达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敖菁萍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朱戴路 50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表决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5 名,合计代表股份 72,893,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1.1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审议《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时,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盈达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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